各相關單位:
為支持和促進順義區科技創新,不斷提高政策適應性、精準性,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經濟社會的支撐引領作用,經順義區第8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順義區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順義區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管理辦法》
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順義區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依托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疊加聯動優勢,圍繞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促進順義區及自貿試驗區順義組團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服務等工作,由區政府財政資金保障。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
涉及多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地理標志第一申請人為申報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申報人。
近三年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或經司法裁判承擔侵權責任的,或具有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不予資助。
根據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項目提出的意見,對存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問題的,不予資助。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
(一)為企業在專利預審、專利優先審查等方面提供工作指導,根據實際需求開展現場辦公、集中辦理、政策宣講等綠色通道服務,提高順義區企業的專利受理、審批效率。
(二)取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資格的,當年給予5萬元資助。
(三)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100萬元,銀獎每項獎勵3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1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30萬元,銀獎每項獎勵15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5萬元。
(四)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專利,特等獎每項獎勵100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20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10萬元,三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
第六條 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一)支持本區域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專利轉移轉化工作,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專利轉讓(或許可)項目合同交易金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金額為超出部分的5%,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度資助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知識產權強企,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布局,購買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不超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實付專利技術交易金額的1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度資助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并按期還貸,按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最高8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資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年度資助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的試點企業,每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
(五)鼓勵企業聯合建立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并在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支持知識產權聯盟與專業機構聯合開展重點產業專利信息分析、專利挖掘與布局、構建專利池、知識產權運營等工作。按照開展上述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知識產權聯盟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六)支持企業委托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戰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一)支持企業購買知識產權保險,對符合《北京市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以及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投保專利保險,且已獲得市級保費補貼的按照補差方式給予保費100%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貼三年。
(二)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糾紛法院終審或爭議解決程序終結勝訴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和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費)的50%給予援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提升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一)推進企業知識產權品牌建設,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支持各類組織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工作,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認證的,針對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給予資助,每家最高不超過5萬元資助。
第九條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一)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區中心和工作站的作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逐步覆蓋全區創新主體,鼓勵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開展知識產權政策宣講、糾紛調解、咨詢解答、公益培訓、保護宣傳等工作,給予工作站不超過10萬元資助。
(二)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詢、培訓等服務。對工作突出,取得顯著成效的服務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第十條 優化知識產權環境
(一)廣泛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活動,針對領導干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人員、學生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提升全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二)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針對園區及企業的知識產權實務需求,開展知識產權實務能力提升專項培訓;鼓勵各類人才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經濟師類(知識產權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三)鼓勵區內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培育知識產權人才。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資金包含獎勵金和資助金。
同一申請人每年度獲得的總資助金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每年制定并發布本辦法實施的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
申報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申報知識產權資助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按期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根據本辦法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后確定資助名單和金額。
第十四條 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征求區人力社保局、區應急局、區生態環境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科委、區稅務局及鎮街功能區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對年度內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領域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在勞動關系領域未履行社會責任、未依法納稅或存在信用信息嚴重不良紀錄的申報主體,明確資助意見。
根據各部門反饋意見和信用情況,形成擬資助名單,在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重審,并作出重審結論。
第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經審核后報請區政府會議審議,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年度知識產權促進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對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或獎勵的資金,并取消五年內申報資助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知識產權資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發布之日起《順義區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管理辦法》(順市監發〔2022〕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