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實施“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著力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高水平轉移轉化,全面提升全縣科技創新發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鼓勵企業及機構加大研發投入
1.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對規模以下企業,年度研發費用達20萬元以上且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發費用的8%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擴大企業研發活動覆蓋面。對規模以上企業,首次開展研發活動且年度研發費用達2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3.支持規上企業研發升級。對規模以上企業,年度研發費用達50萬元以上且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發費用的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度研發費用達100萬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發費用降幅不超過20%),在上述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增量部分不同比例的補助:增量在5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5%予以補助,500萬元-1000萬元的部分,按8%予以補助,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加強科技企業招引。對新設立(新引進)企業當年或次年納入統計庫且年度研發費用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年度研發費用的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5.支持機構研發創新。對納入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科技統計調查名錄的科研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上級科技部門核定后的年度研發費用為基數,對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年度研發費用的5%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加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6.鼓勵加快科技進步。對獲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補助。其中,對第一完成單位給予全額補助,第二完成單位給予減半補助,多家單位共同參與的,合計補助金額不超過相應等級的補助總金額。
7.支持重大創新突破。對科技成果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補助。
8.支持科技創新項目。對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創新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助。對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試制計劃和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的,每項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9.支持研發機構建設。對認定為國家、省重點實驗室的,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的,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省、市研發中心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進檔的差額獎勵。
三、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10.強化科技企業培育。鼓勵符合產業導向、有自主知識產權、有發展潛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加快“兩化”進程,按照創新能力、成長性、知識產權情況等綜合評價確定一、二、三類,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補助。
11.強化創新主體建設。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30萬元獎勵,其中屬于規模以上的,再給予3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納入高新技術產業庫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高新技術產業庫內的企業年增加值現價增長10%(含)以上,給予5萬元獎勵,年增加值現價增長15%(含)以上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內的縣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遷入我縣(含飛地)的,給予15萬元獎勵,其中屬于規模以上的,再給予15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新雛鷹企業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給予3萬元獎勵。
12.強化創新平臺建設。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省、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農業科技園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省、市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進檔的差額獎勵。連續兩年績效考核為優秀、良好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運營補助。
四、支持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13.支持開展技術交易活動。鼓勵企業應用技術交易平臺輸出和吸納技術成果,對企業年度實際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需經認定登記),每新增500萬元給予1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單個企業一個年度只可作為技術合同的一方申報)。
14.鼓勵開展多方合作。對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公司開展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按企業實際支付合作費用的25%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5.加大創新券推廣力度。對全年使用科技創新券8000元以下的,給予全額補助,超過8000元的部分,給予50%補助(以技術合同金額和實際支付核實為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最高不超過7萬元。
16.支持高能級創新聯合體。支持科技企業牽頭組建符合“4+1”產業導向的創新聯合體,對通過認定的省級、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依托建設單位,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五、營造科技創新優良生態
17.支持科技特派員賦能企業。深化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科技特派員與企業建立利益共同體,支持科技特派員以入駐鄉鎮企業為實施主體申報省、市科技項目和特別生態功能區科技專項。加大對科技特派員的正向激勵,每兩年評選不超過15名優秀科技特派員,并給予每人5000元—3萬元獎勵。
18.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對通過科技風險池基金貸款的企業,按年度最高500萬元貸款限額,給予實際貸款1%擔保費和LPR利率20%貼息補助。探索建立與銀行、保險、擔保等金融機構的多方聯動機制,設立產業引導基金,發揮金融杠桿作用,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19.加強科技中介培育。對新認定為省級、市級、縣級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20.營造創新發展氛圍。濃厚科技創新氛圍,鼓勵全社會參與科技創新工作,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科技貢獻突出企業、不超過10個科技創新發展典型團隊(個人),并給予每家企業5萬元—10萬元、每個團隊(個人)3萬元—5萬元獎勵。
六、保障措施
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科技創新工作,資金由縣財政統籌各級財政資金安排。同一主體、同一事項,享受省、市、縣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實行遞進補差。研發補助以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依據,經審計后予以核定。本意見涉及但未細化的財政補助事項,由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意見扶持對象應守法、合規、誠信經營,且當年未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失信被執行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行為,須追回已撥付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本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淳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淳政發〔20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