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機關各部門,師屬各企業:
《第十一師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第十一師行政常務會2025年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一師科學技術局
2025年4月30日
第十一師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發揮科技創新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作用,依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后補助暫行辦法》(兵科發〔2022〕15號)并結合十一師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獎勵類型及標準
第一條 對在主板首發(IPO)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在創業板、科創板和北交所首發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第二條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南疆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北疆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再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三條 對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自治區(兵團)級“專精特新”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四條 對首次通過國家、自治區(兵團)認定的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首次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同一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資金支持)
第六條 對于國家有關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自治區、兵團有關部門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第七條 獎勵企業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對獲批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經兵團博管辦審核正常運營3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首次獲批為國家級、自治區(兵團)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分別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5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新通過認定并通過考核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雙創”示范基地)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創新創業載體年度孵化出科技型中小企業超過2家的,給予創新平臺一次性5萬元獎勵,每增加一家再追加1萬元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載體內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載體5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對首次獲批自治區(兵團)級新型研發機構、產業研究院等自治區級(兵團級)以上的研發機構或平臺,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設立或注冊、入駐十一師并正常運營的非營利科研機構,籌建期(不超過2年)解決每年不高于20萬元的場地租賃獎勵。
第十三條 對承擔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兵團科技重大項目的企業,按照上級獎勵資金的20%配套,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8萬元、5萬元和2萬元獎勵;對獲得兵團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2萬元和0.5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的項目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分別給予該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得兵團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用于獎勵鼓勵項目研究團隊。
第十六條 凡注冊在兵團新型建材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科技服務機構,當年代理的專利申請量超過50件、100件,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5萬元獎勵;其中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20件、50件,再分別追加2萬元、5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企業每參與編制一項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并批準實施,僅獎勵排序最前的一家師屬企業。
(一)給予排序第一位的企業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給予排序第二位企業一次性15萬元、5萬元獎勵;
(三)給予排序第三位及以后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1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企業獲得國內一類知識產權和國家級工法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獲得國內二類知識產權和省級工法,給予一次性0.1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經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兵團)級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經認定為國家、自治區(兵團)專利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創建并驗收合格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一類知識產權在師實現產業化,企業專利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經第三方審計認定,給予企業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在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成功登記技術合同的企業,累計合同總額每200萬元獎勵1萬元,同一企業獎勵上限為10萬元。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獎勵對象為師基本單位名錄庫在庫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無不良記錄并在上一年度取得相關業績和認定的企業。申報后補助獎勵的企業須在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無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二十三條 享受獎勵政策的企業應當正常經營3年以上且不轉庫不退庫、正常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四條 以上獎勵資金從師科技專項資金支出,嚴格按照《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兵財教〔2023〕4號)進行管理,資金只能用于科技經費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無關支出。為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工作,對獲得上級同類政策資金獎勵的可重復獎勵,對獲得同級同類政策資金獎勵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二十五條 兵團新型建材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落地的科技型企業,執行師統一政策。同一事項在師范圍內獲得獎勵的,不重復享受。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二十六條 資金獎勵申請的主要流程
(一)企業申報。企業提供相關證明,向師科技局報送申請材料,統計局核實單位在庫情況,師科技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十一師擬補助清單。
(二)公示名單。科技資金獎勵名單,由師科技局依據企業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確認。師科技局形成清單后向社會公示,有異議的,由師科技局、財政局、國資委共同組織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現場核實。
(三)資金撥付。根據公示結果,由師科技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師財政局審核后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資金獎勵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受理部門將追繳其所得全部資金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納入科研誠信管理的失信企業;
(三)在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效期內被取消資格的;
(四)后補助獎勵資金未用于企業開展研發投入的。
第二十八條 對于失信企業,師科技局配合相關部門將企業列入失信名單。
第二十九條 獎勵資金實行監督評估與績效評價制度。各企業需每季度向師科技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數據,自覺接受師國資委、財政局、科技局、審計局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獎勵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協助造假的服務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議各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建立后補助獎勵資金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實施期間,若遇國家、兵團重大政策調整,將按規定進行修訂、補充、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措施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師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