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7〕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圍繞區域發展戰略布局,推進知識產權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應用,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服務等活動給予的資金支持或獎勵。區財政部門對知識產權支持或獎勵資金給予預算保障。
第三條 支持或獎勵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嚴格審核、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
本辦法適用于在平谷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并實際經營、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區行政區域的自然人。
涉及多個權利人的,以第一權利人為支持或獎勵對象。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自然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一)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支持金額為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
(二)進一步突出高價值發明專利發展要求,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50萬元,銀獎每項獎勵4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30萬元。
(三)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專利,特等獎每項獎勵20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0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三等獎每項獎勵3萬元。
第六條 鼓勵知識產權運用,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一)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業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質押獲得的銀行貸款,予以貼息補助,累計享受貼息補助不超過3次,每次按最高不超過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支持企業參加專利保險。對已投保的企業,按專利保險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多支持2年,每戶企業每年專利保險金額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完成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融資費用的50%給予補貼,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及知識產權運營轉化平臺建設。對知識產權運營轉化平臺提供知識產權運營轉化服務,并實際在平谷區完成轉化落地的,按照知識產權運營轉化平臺提供的技術服務費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自有專利技術成果轉化企業或經知識產權運營轉化平臺轉化并實際在平谷區落地的轉化企業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支持政策按照區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相關政策執行。
(五)支持知識產權聯盟建設。聯盟成立后開展相關運營工作,按照開展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個知識產權聯盟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六)支持企業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戰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貫標工作,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認證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八條 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鼓勵服務機構深化服務。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詢、培訓等服務。對工作突出的、在平谷區內注冊納稅的服務機構,按照工作業績指標評審,擇優給予支持,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支持條款與區內其他扶持獎勵政策重疊的,申報主體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章 組織實施及申報流程
第十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照本辦法做好資金申報、受理、審核、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支持或獎勵資金是對上一年度獲得的相關授權、認證、稱號等的,且滿足支持條件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每年采取集中申報形式,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通過區政府網站發布申報通知。申請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和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支持或獎勵資金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獲得相關授權專利或獎項、稱號等項目的證明文件;
(三)相關費用票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須在票據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四)根據所申請支持或獎勵資金的事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知識產權局)根據上一年度支持或獎勵資金申報情況,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由區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申報支持或獎勵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取消五年內申報支持或獎勵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支持或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