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科技局梳理涉企優惠政策
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財規〔2022〕2號)
(一)、具體政策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推進企業技術創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升研發能力”(新黨發〔2020〕23號)任務部署,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等相關規定,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不含兵團)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認定和研發費用后補助獎勵。獎勵資金支持企業繼續用于研發投入,不得用于與研發無關的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應遵循突出重點、引導聚集、主動服務、鼓勵創新、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類別與標準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最高獎勵20萬元;對三年有效期滿,再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最高獎勵10萬元。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獎勵。支持現有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按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投入額分六個檔進行后補助: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不含200萬元),按不高于5萬元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不含500萬元),按不高于10萬元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2000萬元以下的(不含2000萬元),按不高于20萬元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的(不含5000萬元),按不高于40萬元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10000萬元以下的(不含10000萬元),按不高于50萬元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10000萬元以上(含10000萬元)的,按不高于100萬元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獎勵的企業須是上一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首次認定和再次認定)并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第七條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獎勵的企業須屬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八條 申報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在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無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填寫《新疆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其他。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獎勵的企業需提供上一年度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獎勵的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原件。
(四)所有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復核。申報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條 每年度獎勵申報以具體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在通知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獎勵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愿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獎勵申報的受理工作。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按照不同類別進行審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獎勵審核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獎勵審核由自治區科技廳和新疆稅務局共同負責。
第十三條 對通過受理、審核的高新技術企業,公示5個工作日,如對公示內容存在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提出。
第五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獎勵性后補助方式,主要流程為:
(一)企業申報。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2個月內,企業按第九條申報材料要求,向所屬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本地區擬補助清單并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二)公示名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名單,由自治區廳依據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備案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進行確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獎勵名單,由新疆稅務局對企業申報的研發費用金額與稅務機關系統納稅申報進行比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供研發費用基礎數據。自治區科技廳匯總審核,形成獎勵補助清單,并向社會公示。有異議的,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稅務局共同組織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現場核實。
(三)資金下達。根據公示結果,由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按程序下達補助資金,并抄送自治區科技廳、新疆稅務局。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已獲得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受理部門將追繳其所得全部獎勵資金。
(一)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納入科研誠信管理的失信企業;
(三)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四)后補助獎勵性資金未用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監督評估與績效評價制度。獲得獎勵的企業要自覺接受自治區財政、科技、稅務、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協助作假的服務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科技廳、新疆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辦理流程
1.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向縣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
2.縣市科技局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提交地區科技局。
3.地區科技局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提交科技廳。
4.企業按照科技廳審定名單,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5.每年度獎勵申報以具體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在通知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獎勵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愿放棄獎勵。
(三)、聯系人員及電話
聯系人:姚南裴,聯系電話:252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