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關于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部署,廣泛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積極性,加快招引優質企業落戶寮步,同時全力統籌拓展全鎮低成本空間,著力破解優質項目落地難問題,推動我鎮招商引資工作提質增效,實現寮步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東莞市重點招商園區(低成本空間)扶持獎勵暫行辦法》(東府辦〔2020〕69號)、《東莞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獎勵暫行管理辦法》(東投促〔2023〕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財政每年設立1000萬元專項資金,作為我鎮重點招商引資獎勵資金,用于獎勵符合認定標準的項目引薦人以及符合本鎮低成本空間優惠認定標準的企業。
第二章 企業引薦人獎勵
第三條 項目引薦人認定標準。
(一)項目引薦人是指向我鎮招商引資部門提供真實有效的企業投資意向信息,促成我鎮招商引資部門與企業投資方直接聯系,在投資方實施投資和落戶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作用,履行了聯系、介紹、咨詢、服務等職責,將投資企業成功引薦到我鎮落戶的,且引薦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國內外個人、團隊或法人單位。
(二)項目引薦人須由寮步鎮人民政府以及企業投資方共同確認。同一個企業原則上認定1名引薦人,若出現2名或以上引薦人的,則視為1個引薦團隊。
(三)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離退休人員按公務員法第107條規定執行)、企業的投資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親屬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對象。
第四條 引薦項目認定標準。
引薦項目指符合《東莞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產業發展重點方向的先進制造業項目和外資項目,投資主體為寮步鎮以外的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投資主體,在我鎮完成工商稅務登記,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對于各類金融貸款、寮步鎮企業增資擴產項目、產業平臺類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以及PPP項目不予認定獎勵。
第五條 引薦項目落戶范圍。
(一)在寮步鎮轄區范圍內,權屬為寮步鎮政府、鎮屬企業或村集體所有的產業用房物業(以下分別統稱為“鎮屬廠房”、“鎮屬企業統租廠房”、“村集體廠房”),且在寮步鎮完成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寮步鎮轄區范圍內,由個人或企業主體持有的產業用房(即“鎮內其他產業用房”,其持有的廠房物業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基本信息需在開展招商前已納入“寮步鎮招商引資資源廠房庫”),且在寮步鎮完成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其中企業主體持有的產業用房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在寮步鎮轄區范圍內,權屬為寮步鎮政府或村集體所有,且能滿足產業項目投資需求的土地。
第六條獎勵標準。
(一)租賃物業引進獎勵
引進寮步鎮轄區范圍外的規上工業企業,租賃寮步鎮村集體廠房、鎮屬廠房、鎮屬企業統租廠房和鎮內其他產業用房,在租賃場地三個月內落戶且統計權限轉為寮步后當年有新增營收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 租賃村集體廠房。引進寮步鎮轄區范圍外的規上工業企業租賃村集體廠房的,倡導由村集體經股東表決同意后,給予一個月租金獎勵(租金標準參考市場評估價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 租賃鎮屬廠房、鎮屬企業統租廠房。引薦寮步鎮轄區范圍外的規上工業企業租賃鎮屬廠房或鎮屬企業統租廠房的,由項目落戶運營方給予兩個月租金獎勵(租金標準參考市場評估價格)。
3. 租賃鎮內其他產業用房。引進寮步鎮轄區范圍外的規上工業企業租賃鎮內其他產業用房,并租賃面積為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同意約定落戶后第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產值達到以下條件的,由鎮財政按如下標準給予獎勵:
(1)產值達1億元(含)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給予獎勵10萬元。
(2)產值達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
(二)引薦投資項目獎勵
引薦以購買產業用地的方式投資的先進制造業項目,且項目方承諾固定資產投資額滿足以下條件的,按相應標準給與獎勵:
1. 投資額達2億元(含)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
2. 投資額達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給予獎勵30萬元;
3. 投資額達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50萬元。
在繳納全部土地款并簽訂購地合同,可申請獎勵總額的20%;項目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并正式投產運營后,可申請獎勵總額的40%;項目完成約定固定資產投資的80%,可申請獎勵總額的30%;項目完成約定固定資產投資,可申請獎勵總額的10%。
(三)引薦投資超1000萬美元企業獎勵
每引進一個新設立的三年內實際外資投資金額超1000萬美元(含)的企業(已納入外資統計且不含外方股東貸款,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僅包括貨幣及有形資產出資),按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
同一項目符合上述多項資助條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復獎勵的原則執行。
第七條資格認定。
(一)申請人需在項目簽訂協議的后一個月內向項目落戶運營方、村(社區)或投資促進中心提交資格認定資料。引薦人申請資格確認時,需提交如下資料:
1. 《寮步鎮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
2. 由項目投資方出具的引薦證明;
3. 項目引薦人承諾書;
4. 項目引薦人相關身份證明:引薦人為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引薦人為工作團隊,應提供該項目引薦團隊所有引薦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共同簽名的委托書(校驗原件),委托其中1人具體辦理;引薦人為法人單位,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復印件(校驗原件);
5. 其他所需資料。
(二)受理運營方、村(社區)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其提交的《寮步鎮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一式四份)上加具意見后,由投資促進中心按照“隨報隨審”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
(三)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及發放《寮步鎮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交申請人留存備查。對經審核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認定范圍的申請人,由投資促進中心書面通知申報運營方、村(社區),并由相關運營方、村(社區)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四)投資促進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引薦人資格審定情況形成書面匯報,報送至鎮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項目引薦人未完成資格認定的,不予獎勵。
第八條獎勵申請。
項目引薦人應在引薦項目達到獎勵兌現標準起一年內提出獎勵申請,按要求填寫《寮步鎮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獎勵申請表》后,向項目落戶運營方、村(社區)或投資促進中心進行申請,逾期申報或規定期限內項目未達到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運營方、村(社區)或投資促進中心受理引薦人獎勵申請時,應提交查驗以下資料:
1. 寮步鎮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資格申請表;
2. 引薦項目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3. 項目投資合同/協議書;
4. 獎勵申請人相關身份證明〔引薦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引薦人為工作團隊的,應提供該項目引薦團隊所有引薦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共同簽名的委托書(校驗原件),委托其中1人具體辦理;引薦人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復印件(校驗原件)〕;
5. 獎勵申請人銀行賬戶信息;
6. 申請項目信息獎勵的,應查驗項目的不動產權證等相關材料;
7. 申請固投獎勵項目的,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查驗項目的不動產權證、竣工驗收備案證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證明等相關材料;
8. 申請引薦外資項目獎勵,需查驗項目三年內實際外資到資證明(外匯主管部門業務登記憑證、銀行入賬業務回單、銀行收匯客戶回單、FDI入賬登記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且法律認可的入資證明);
9. 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能夠通過部門間核查內部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等方式獲取以及告知承諾制等方式替代的,不得再要求項目引薦人提交。
第三章 低成本空間優惠
第九條 認定標準。
申請我鎮低成本空間優惠的企業,需符合《東莞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產業發展重點方向,且需在租賃場地一個月內在寮步鎮完成工商稅務登記,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一)新引進的先進制造業企業租賃場地
新引進的先進制造業企業租賃寮步鎮轄區范圍內的產業用房,且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享受租金補貼:
1. 已認定為以下企業資質之一的:獲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省級專精特新、市級瞪羚企業、后備上市企業、上市企業;
2. 在租賃場地三個月內落戶且統計權限轉為寮步后當年有新增營收,且落戶后第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產值達1億元或以上的。
(二)經市認定(或預備認定)的重大產業項目過渡期租賃場地
經市已認定(或預備認定)的重大產業項目租賃寮步鎮轄區范圍內的產業用房,且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享受租金補貼:
1. 已在寮步鎮完成土地招拍流程并簽訂購地合同的;
2. 在建設期間需要在寮步鎮租賃場地過渡生產的(憑購地合同提交申請)。
第十條 獎勵標準。
(一)新引進的先進制造業企業租金補貼
1. 對獲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上市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按企業實際租賃產業用房的面積計算且不超過5000平方米(含)。
2.對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給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按企業實際租賃產業用房的面積計算且不超過5000平方米(含)。
3.對市級瞪羚企業、后備上市企業,給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按企業實際租賃產業用房的面積計算且不超過3000平方米(含)。
(二)經市認定(或預備認定)的重大產業項目過渡期租金補貼
1.項目投資總額3億元(含)以上、10億元(不含)以下的,給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按項目實際租賃產業用房的面積計算且不超過5000平方米(含)。
2.項目投資總額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按項目實際租賃產業用房的面積計算且不超過10000平方米(含)。
(三)同一企業符合上述多項資助條款的,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復獎勵原則進行獎勵。
(四)租金補貼(優惠)期從實際繳納租金日期起開始計算,房租滯納金、管理費不納入補貼范圍內。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五)獲得低成本空間優惠獎補的企業,不得轉租場地。如存在出現以下情形的,不再給予獎補:
1. 已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可獲租金補貼的企業,在申請期間轉租場地的,撤銷其獎補資格;
2. 已經獲得補貼的企業轉租場地的,不再給予本辦法的后續獎補。
(六)進駐企業連續一個月無人辦公、生產或不充分利用場地等達不到約定條件的,不再給予本辦法的后續獎補。
第十一條提交申請。
申請低成本空間優惠的企業,自簽訂租賃合同6個月內向投資促進中心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低成本空間優惠申請表》;
2. 獲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省級專精特新、市級瞪羚企業、后備上市企業、上市企業等相關資質認定文件資料;
3. 變更(新注冊)工商登記證明;
4. 經市已認定(或預備認定)的重大產業項目購地合同;
5. 產業用房租賃合同;
6. 其他材料。
第四章 獎勵審核與發放
第十二條 部門會審。申請人提交引薦人獎勵或低成本空間租金補貼的申請材料,由投資促進中心會同經濟發展局、統計辦、財政分局、農林水務局、寮實公司、村(社區)等單位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核,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三條 鎮政府審議。相關單位對申請資料完成審核后,由投資促進中心會同財政分局擬定獎補計劃,按程序報請鎮政府審批。鎮政府審批通過后,由投資促進中心組織進行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撥付資金。公示結束后,由財政分局根據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投資促進中心牽頭對引薦人項目、低成本空間優惠項目進行監督,定期組織現場考察。村(社區)、園區運營方要安排專人負責定期報送企業情況。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指“產業用房”,是指城市物質生產部門的用房,包括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部門的廠房、車間、倉庫及實驗室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與省、市相關政策重復的,按照省、市相關政策執行,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寮步鎮投資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鎮此前出臺的相關獎勵政策和措施,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