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獎勵辦法(修訂)》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72次常務會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9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科技創新
發展獎勵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提升保亭科技創新發展水平,進一步貫徹落實《海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實施方案》(瓊府〔2022〕10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建省級創新型縣(市)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保府〔2023〕1號)和《海南省自由貿易港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2024-2026年)》(瓊辦發〔2023〕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保亭縣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獎勵在我縣實質性運營具有法人資格且財務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
第三條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實施科技創新發展獎勵工作,根據當年度科技創新工作情況,年底編制我縣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獎勵預算,列入次年縣財政預算,待保亭縣財政局下達預算后,再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發放獎勵。
第四條保亭縣財政局負責下達年度科技創新發展獎勵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獎勵措施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在我縣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有效期滿后,重新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同一家企業獎勵不超過2次(含2次)。
第六條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經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系統評價,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同時在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庫的企業,給予0.5萬元/家獎勵,連續獎勵2年。一家企業同時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只能享受一個類型企業的獎勵。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該條款政策。
第七條創新型中小企業獎勵。被省級認定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給予1萬元/家一次性獎勵。一家企業在同時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只能享受一種類型企業的獎勵。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該條款政策。
第八條平臺培育和引進科技型企業獎勵。鼓勵我縣各類創新創業平臺培育、引進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其培育和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按1萬元/家的標準,給予平臺一次性獎勵;引進省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剩余有效期須大于一年。引進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認定通過后,按1萬元/家的標準,給予平臺一次性獎勵。鼓勵我縣各類創業創業平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按0.1萬元/家的標準,給予平臺一次性獎勵。每年每家平臺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專精特新企業獎勵。對首次被認定為海南省“專精特新”的企業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條研發經費獎勵。對納統單位和非納統單位,按照其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10%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獎勵。研發經費以單位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或研發專項審計報告為準;納統單位包括科研機構(非財政撥款單位)和規上企業(納入統計部門一套表網報平臺的企業)。研發經費中屬于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費用應扣除。
第十一條科研平臺、創新載體獎勵。對新獲批為省級的科研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研發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創新平臺、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工業設計中心及設計島示范基地等)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創新載體,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以上獲得省級科研平臺、創新載體的企事業單位在保亭轄區內有實質性運營,才可享受獎勵。
第十二條科研機構進駐獎勵,鼓勵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在我縣設立科研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次性給予每家科研單位100萬元獎勵。
1.屬于納入國家統計的科研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達1000萬元以上,數據以科研機構的研發專項審計報告或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
2.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達1500萬元以上,數據以國家技術合同登記系統認定的交易額為準;
3.年度獲得國家或省級科技項目資助金額達600萬元以上,以獲得立項和資金下達為準。
第十三條科研項目獎勵,對于承擔科研項目獎勵,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項的獎勵;對承擔省級科研項目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項的獎勵,對于國家級、省級要求配套縣級財政資金的項目,不再獎勵;對于我縣產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研項目或屬于縣委縣政府研究部署的重大科研項目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四條獎勵采取后補助方式,獎勵工作由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隔年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獎勵申報。企事業單位根據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發布的申報指南對上年度獲得的獎勵類別自主申報。
第十六條獎勵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申請單位向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業務股室受理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的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請。
(三)初審。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業務股室受理后進行初審,初審重點包括申報資料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并做出初審意見后報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黨組研究。
(四)審定。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黨組根據初審意見,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審定,提出擬獎勵計劃,并將擬獎勵計劃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相關程序申請核撥經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申報單位需對資金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保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資助資金需要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受理、在線公示。
第二十條為做好政策銜接,除在本辦法出臺實施之前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保府辦規〔2020〕3號)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和新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外,其他條款不再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將適時修訂。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獎勵辦法》(保科工信規〔2024〕1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