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于支持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和生物醫藥產業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采取事后獎勵方式,所需資金從市主導產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支持和獎勵認定范圍
第三條申請單位須為在石家莊市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四條新藥研發及產業化獎勵。
(一)生物制品(體外診斷試劑除外)、化學藥和中藥的創新藥。對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的品種,分別給予不超過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獎勵。獲得藥品注冊證書后并實現產業化,且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年銷售收入達1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分別給予不超過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獎勵
(二)生物制品(體外診斷試劑除外)、化學藥和中藥的改良型新藥。對完成I、I、III期臨床試驗的品種,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獲得藥品注冊證書后并實現產業化,且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年銷售收入達1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
第五條仿制藥產業化獎勵。在全國同類仿制藥中前三家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實現產業化,且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每個品種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醫療器械產業化獎勵。首次獲得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實現產業化,且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每個品種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獲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實現產業化,且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每個品種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上述同一階段獎勵每個品種只享受一次。
第四章申報程序、認定與評審
第八條由申報單位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申報,經核實后聯合行文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認定事項。
(一)對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取得藥品臨床試驗批件及完成I期、II期、III期臨床試驗研究的認定。
(二)對生物制品、化學藥品、中藥、醫療器械注冊批件的認定。
(三)對在全國同類仿制藥中前三家通過或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的認定。
認定事項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公布時間順序為準,申報新藥產業化獎勵、醫療器械產業化獎勵的品種,注冊批件應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申報仿制藥產業化獎勵的品種,應在2023年1月1日之后通過一致性評價。
第十條申報材料
(一)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營業執照;申請產業化獎勵的,應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二)臨床研究批件和臨床研究階段總結報告;藥品注冊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等。
(三)研發獎勵階段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對申報新藥品種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四)產業化獎勵階段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對申報藥品/醫療器械單品種年度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五)在“信用中國”網站上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概覽
(六)項目單位對材料真實性聲明及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獎勵意見,在本部門網站公示5天。
第五章資金撥付與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獎勵資金安排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按屬地管理原則,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與預算同步設定、同步審核、同步下達,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的“雙監控”。市發展改革委對獎補資金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向市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市財政部門適時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對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申報單位資格,收回獎勵資金,3年內取消申報資格,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執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