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于支持裝備制造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獎勵資金從市級主導產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獎勵范圍
第三條新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國家級綠色工廠名單、綠色工業園區名單的企業、園區,新列入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的省級綠色工廠名單的企業。同時,企業須為在石家莊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經營的裝備制造企業;園區的裝備制造業產值占園區制造業產值比重超過50%。
三、獎勵標準與名單
第四條支持資金采取事后獎勵方式。
第五條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的裝備制造企業,分別最高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家企業獲得多個稱號的,以最高標準給予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的產業園區,最高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六條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國家級綠色工廠(工業園區)名單和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的省級綠色工廠名單,結合企業所屬行業、園區產業產值等,確定擬給予獎勵的企業、園區名單,經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門網站公示5天。
四、資金撥付與監督管理
第七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第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對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獎補資金進行績效自評,并向市財政局報送績效自評情況。市財政局適時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縣(市、區)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轄區獎勵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十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嚴禁截留、挪用,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款。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紀律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五、附則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