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條件
企業;個人。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符合新涉水產品的定義,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
1.需要補充技術性材料的;
2.需要對產品生產現場進行現場審查或核查的;
3.需要進行驗證試驗的;
4.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延期評審的其他情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告知書》:
1.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規定的;
2.生產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3.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評價材料的;
4.標注的有效成分含量與實測值不符,檢驗結果與產品性能不符的;
5.提交申請材料與樣品、現場核查等內容不符的;
6.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7.經評審委員會評審認為存在安全風險及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申請人對《不予行政許可告知書》中的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評審部門根據復核申請,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必要時,對產品進行重新評審,并根據復核結果出具技術評審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