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1基本條件
1) 配備與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設計、校核、審核、審定人(注 E-1);
2) 具有專門的管道設計部門和設計場所;
3) 具有與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相適應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的能力,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計算機出圖率達到 100%,并且具有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
4) 具備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壓力管道設計工作的能力。注 E-1:審核和審定人員統稱為審批人員。
E1.2人員
E1.2.1 任職條件要求
1) 設計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審核、審定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2) 從事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審批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能夠正確使用壓力管道設計相關的軟件,由鑒定評審機構通過理論知識考試、設計答辯等方式,對其進行壓力管道設計專業能力評價。
3) 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壓力管道設計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壓力管道實際工程設計案例分析、壓力管道有關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等內容。設計答辯時應當針對相應許可范圍的壓力管道設計圖樣,對設計圖樣及其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從基礎理論、法規標準、技術要求、工藝結構、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考核答辯。
E1.2.1.1 技術負責人
由設計單位主管設計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具有壓力管道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壓力管道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重大技術問題能夠做出正確決定。
E1.2.1.2 審定人員
1) 具有較全面的壓力管道設計專業技術知識;
2) 能夠正確運用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并且能夠組織、指導各級設計人員貫徹執行;
3) 熟知相應設計工作和國內外有關壓力管道技術發展情況,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在關鍵技術問題上能夠做出正確決斷;
4) 具有 8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審核工作經歷;
5) 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
E1.2.1.3審核人員
1) 具有較全面的壓力管道設計專業技術知識,能夠保證設計質量;
2) 能夠指導設計、校核人員正確執行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能夠解決設計、安裝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3) 具有 5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工作經歷;
4) 具有工程師職稱。
E1.2.1.4校核人員
1) 能夠運用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具備對設計文件進行校核的能力;
2) 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具有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業績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 具有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校核的能力;
4) 具有 3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工作經歷;
5) 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E1.2.1.5 設計人員
1) 能夠運用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
2) 能夠完成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工作,并且能夠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
3) 具有 1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實習工作經歷;
4) 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E1.2.2 人員數量
1) GA 類和 GB1、GC1、GCD 級設計單位,各級設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業績,專職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人員總數不少于 20 人,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 5 人,并且審定人員不少于 2 人;
2) GB2、GC2級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各級設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設計業績,專職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人員總數不少于 10 人,其中審核人員不少于 2 人;
3) 審批人員數量不得超過 30%專職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人員總數;
4) 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壓力管道選材和應力分析能力的設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