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1人員
(1)生產單位應當任命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活動中的技術工作;
(2)制造單位應當在管理層中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并且根據申請項目,配備并任命設計(含安裝、修理、改造方案設計)、工藝、材料與零部件、電控系統制作、金屬結構制作(適用于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焊接、檢驗與試驗、現場施工(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3)安裝單位應當在管理層中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并且根據申請項目,配備并任命工藝、焊接、檢驗與試驗、現場施工(安裝、修理和維護保養)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4)生產單位應當任命項目負責人,負責電梯施工現場的技術指導、協調等工作。
G1.2工作場所
生產單位應當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辦公場所,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符合表G-1要求的廠房和倉庫。制造單位試驗井道與廠房、倉庫不在同一地址的,試驗井道所在地址應當作為制造地址。
許可子項目 |
廠房和倉庫建筑面積(m2)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1) |
6000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2) |
4000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 |
2000 |
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載貨電梯) |
2000 |
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
5000 |
液壓驅動電梯 |
2000 |
雜物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雜物電梯) |
800 |
注 G-1: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載貨電梯)、液壓驅動電梯、雜物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雜物電梯),以下簡稱垂直電梯。
注 G-2:申請垂直電梯多個許可子項目的,工作場所面積以許可子項目對應的面積最大值為準;既申請垂直電梯又申請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許可的,其垂直電梯工作場所面積和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工作場所面積應當單獨計算。
G1.3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1)加工設備,包括切割下料設備、剪切設備、沖壓設備、折彎設備、鉆孔設備、焊接或者其他連接方式加工設備;
(2)起重轉運設備(雜物電梯除外);
(3)加工垂直電梯門板、轎廂和轎架的工裝與模具;
(4)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總裝調試工裝,包括基準定位工裝、導軌支架(支撐板)定位工裝、梯級踏板裝配定位工裝、扶手欄板夾緊件定位裝配工裝、上下部回轉裝置裝配工裝、梳齒板及前沿板安裝用工裝;
(5)施工設備,包括起重設備、電動工具(包括手電鉆、電錘或者沖擊鉆、角向砂輪磨光機、砂輪切割機)、電工工具、導軌校正儀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訊工具以及施工工藝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設備。
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前款第(5)項要求的施工設備。
G1.4檢測儀器
生產單位應當具有表 G-2 要求的以下檢測儀器(注 G-3):
(1)電梯振動和起制動加減速度測試儀器;
(2)絕緣電阻檢測儀器、交直流電壓檢測儀器、交直流電流檢測儀器;
(3)轉速或者速度檢測儀器、噪聲檢測儀器、照度測量儀器、溫度及溫升測量儀器、計時器具;
(4)物體質量(重量)稱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測量器具、緊固件扭矩測量器具;
(6)金屬和橡膠硬度檢測儀器、表面粗糙度檢測器具;
(7)漆膜(涂層)厚度測量器具、金屬厚度測量器具;
(8)鋼絲繩探傷儀器;
(9)鋼絲繩張力測試儀器;
(10)接地電阻測試儀器、激光測距儀;
(11)耐電壓檢測儀器;
(12)液壓系統壓力測量儀器。
許可子項目 |
制造單位 |
安裝單位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1) |
本條(1)~ (11)項; |
本條(1)~(5)、(8)~(10)項;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2) |
本條(1)~(7)、(10)、(11)項; |
本條(1)~(5)、(9)、(10)項;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 |
本條(1)~(7)、(10)、(11)項; |
本條(1)~ (5)、(10)項; |
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 爆電梯中的載貨電梯) |
本條(2)~(7)、(10)、(11)項; |
本條(2)~ (5)、(10)項; |
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
本條(2)~(7)、(10)、(11)項; |
本條(2)~(5)、(10)項; |
液壓驅動電梯 |
本條(2)~(7)、(10)~(12)項; |
本條(2)~(5)、(10)、(12)項; |
雜物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雜物電梯) |
本條(2)~ (5)、(7)、(10)、(11)項; |
本條(2)~ (5)、(10)項; |